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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710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张雪刚与杨秀龙、陈喜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刚,杨秀龙,陈喜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71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张雪刚,男。被执行人:杨秀龙,男。被执行人:陈喜树,男。本院在执行张雪刚与杨秀龙、陈喜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喜树已履行执行款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共计12220.00元,此款已交付申请人张雪刚。经我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秀龙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秀龙现下落不明,我院于2017年6月8日向云南省公安厅申请对被执行人杨秀龙本人进行布控查找,至布控期满未找到被执行人本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秀龙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华荣审判员  王 权审判员  李天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静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