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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葛秀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秀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271号案件移送:刑庭。被执行人:葛秀阳。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葛秀阳没收财产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3)滨汉刑初字第01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21日移送执行,执行中,依法对登记在葛秀泉名下但被执行人葛秀阳实际所有的面包车进行处置,现因评估拍卖等待事项暂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3)滨汉刑初民初010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 铭审 判 员  邵术麒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