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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丁忠良与郭君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忠良,郭君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丁忠良。被执行人:郭君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忠良与被执行人郭君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丁忠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2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标的为2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25.00元,执行费281.00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房产。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7)吉0221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