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16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烟台和源食品有限公司、烟台海富水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和源食品有限公司,烟台海富水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6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烟台和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潮水镇大葛家村。被执行人烟台海富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东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和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海富水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烟台市牟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612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海富水产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海富水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展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