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勇、汪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汪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赵勇,男,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汪聪,女,汉族,住江西省。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赣0203民初317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聪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勇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清,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有关可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203执1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