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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7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7279号原告:江某,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谢某,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原告江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