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3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邹华主与袁德秀、邓正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华主,袁德秀,邓正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3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华主,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袁德秀,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邓正阳,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本院依据生效(2016)鄂118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邹华主诉袁德秀、邓正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552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袁德秀、邓正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封了邓正阳所有的位于中馆驿镇曹坳村的房屋(房产证号:14××91)。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袁德秀、邓正阳无可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