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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6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银川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福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福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138号之一原告:银川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昌西路榕安苑8-2-602室。法定代表人方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虹,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银川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丁福忠,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福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卓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路建军人民陪审员  杨秀红人民陪审员  李瑞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朱敏斌书 记 员  张明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