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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国电吉林龙华长春热电一厂与吉林省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电吉林龙华长春热电一厂,吉林省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436号原告:国电吉林龙华长春热电一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城子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苹,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安,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林省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4848号。法定代表人:孔庆玉,总经理。国电吉林龙华长春热电一厂与吉林省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国电吉林龙华长春热电一厂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电吉林龙华长春热电一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5040元,减半收取计27520元,由国电吉林龙华长春热电一厂负担。审 判 长  徐 君审 判 员  赵怀德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美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