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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盛洪与杨炳忠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盛洪,杨炳忠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1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盛洪,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绥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炳忠,曾用名XX,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绥宁县。上诉人杨盛洪因与被上诉人杨炳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7民初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盛洪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盛洪撤回上诉。原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盛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习生审 判 员 李少杰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子腾书 记 员 刘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