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5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朝与张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张延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708号原告张朝,男,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延洪,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与被告张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朝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