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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7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朝与张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张延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708号原告张朝,男,199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张延洪,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与被告张延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朝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朝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