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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生龙达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龙达吉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刑初87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生龙达吉,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2017年5月27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藏语翻译恩珠降措,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8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生龙达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谷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生龙达吉及藏语翻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生龙达吉在本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罗马假日”广场路边,在明知一辆号牌为川A**C的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系被盗车辆的情况下,仍然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从两名陌生藏族男子处购买,后生龙达吉驾驶该车辆前往甘孜藏族自治州,当车辆行驶至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八美镇时被设卡公安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价值人民币56485元。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生龙达吉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同时提出对被告人生龙达吉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生龙达吉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出示的指控证据有异议,辩称其不知道车辆是黑车,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因为语言听不懂,供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情况及被告人到案情况。2、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生龙达吉的身份情况。3、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5月27日,甘孜州道孚县公安局挡获一辆在簇锦辖区被盗的白色丰田汽车(川A9N0**),并挡获正在驾驶车辆的被告人生龙达吉。同日,簇锦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对被盗车辆(川A9N0**)进行检查,发现汽车点火开关已经被破坏,在汽车副驾驶位置脚垫下查获红黑相间的一字改刀一把。民警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4、发还清单、机动车行使证及登记信息、发票、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涉案车牌号为川A9N0**的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485元。该车所有人为吕某某,公安机关已于2017年9月29日将该车发还吕某某。5、案件现场照片。显示涉案车辆情况及被告人生龙达吉指认其所驾驶的涉案车辆、指认车辆被损坏的点火开关、及指认其驾驶汽车所使用的一字改刀的情况,以及郎加次里指认其乘坐涉案车辆的照片情况。6、王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7年5月26日将使用的车牌号为川A9N0**的涉案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停放在本市武侯区太平园中五路国宾超市附近,次日早晨7时许发现汽车被盗并报警。7、郎加次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陈述2017年5月26日晚其接到生龙达吉电话问其是否回老家,生龙达吉在电话里称他用2000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后其在罗马假日广场上了生龙达吉驾驶的一辆白色汽车一起回老家,途中生龙达吉称他一名朋友喊他将车开回甘孜,事成后他会得到2000元酬劳。之后车辆行驶至甘孜州道孚县时被警察挡获,其当时看见汽车的点火器是损坏的。郎加次里辨认出被告人生龙达吉。8、被告人生龙达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7年5月26日晚,被告人生龙达吉在罗马假日广场一饭馆等待其朋友的过程中,二名陌生男子询问生龙达吉要不要汽车并且称只要3000元,生龙达吉还价2000元,之后生龙达吉在看车时发现汽车点火器是损坏的,询问二名男子原因,二名男子给了生龙达吉一把改刀称汽车点火器烂了,如果车辆熄火,用改刀就能打燃,生龙达吉听后同意并支付二名男子2000元。之后生龙达吉给郎加次里打电话称其购买了一辆车准备回甘孜州,郎加次里称其也要回去。二人在罗马假日广场见面后一起开车回甘孜州,生龙达吉用改刀发动的汽车,车辆行驶至甘孜州道孚县时被警察挡获。生龙达吉称其知道购买车辆系黑车(被盗车),是准备开会甘孜老家高价出售从中赚钱。被告人生龙达吉辨认出郎加次里。本院认为,被告人生龙达吉明知涉案车辆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56485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生龙达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生龙达吉提出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属实,其不知道所购车辆为犯罪所得车辆的辩解,与庭审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赃物追回并发还车主,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生龙达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改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宋 沙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人民陪审员  王焕菊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