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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鹏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308号申请执行人王鹏超,男,汉族,1990年4月6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陈晓杰,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生,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鹏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豫0482民初54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23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