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龚金銮与聂洪流、向庆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金銮,聂洪流,向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299号申请执行人:龚金銮。被执行人:聂洪流。被执行人:向庆红。申请执行人龚金銮与被执行人聂洪流、向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聂洪流、向庆红偿还原告龚金銮借款26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后,被执行人聂洪流、向庆红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龚金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聂洪流、向庆红在金融系统、土地、房产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龚金銮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聂洪流、向庆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聂洪流、向庆红尚欠申请执行人龚金銮265000元及逾期利息。如申请执行人龚金銮发现被执行人聂洪流、向庆红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学超审 判 员 周慧玲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