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拉腾巴格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阿拉腾巴格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661号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成,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委托代理人:何中华,女,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告:阿拉腾巴格那,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拉腾巴格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供暖费本金4606元、利息2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的暖气用户,被告2015、2016年采暖期的暖气费至今未交,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故将被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在本案中,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元退给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幸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