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洪国、李健、简宝金、杨健、韩武与郑万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国,李健,简宝金,杨健,韩武,郑万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国,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申请执行人:简宝金,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健,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韩武,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郑万均,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依据(2016)川180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周洪国、李健、简宝金、杨健、韩武与郑万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宝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