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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洪国、李健、简宝金、杨健、韩武与郑万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国,李健,简宝金,杨健,韩武,郑万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国,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申请执行人:简宝金,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健,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韩武,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郑万均,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本院依据(2016)川180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周洪国、李健、简宝金、杨健、韩武与郑万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宝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