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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桂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桂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1142号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黄平善,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桂清,女,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桂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永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玉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晓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