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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吴小湖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6执108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庆元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劳人仲字(2017)第026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乐清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纠纷款人民币19275元,申请人吴小湖同意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