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顾珂与王丹、黄富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珂,王丹,黄富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1789号原告:顾珂,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王丹,女,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开封县。被告:黄富钟,男,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4119155X。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号。负责人朱亚鹏,总经理。原告顾珂与被告王丹、黄富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顾珂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珂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顾珂负担。审判员 司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楚晓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