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执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齐海燕与郑丹民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海燕,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海燕,女,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郑丹,男,怀宁县审计局宿舍,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22民初13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丹银行存款50504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玉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