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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曾光辉、肖志伟、李学毛、邬建春、李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曾光辉,肖志伟,李学毛,邬建春,李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0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住所地沅江市银光路。负责人:殷宇辉,该行行长。被告:曾光辉,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三眼塘镇东风村*组*号。被告:肖志伟,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三眼塘镇东风村*组***号。被告:李学毛,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三眼塘镇东风村*组**号。被告:邬建春,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三眼塘镇东风村*组**号。被告:李建平,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三眼塘镇东风村*组**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曾光辉、肖志伟、李学毛、邬建春、李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建龙审 判 员  何 杰人民陪审员  夏起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钱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