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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2238李靖与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靖,陈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2238号原告:李靖,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洪,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雷,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告李靖与被告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因需公告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雷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期满后未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雷偿还原告李靖借款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陈雷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5日,被告陈雷向原告李靖借款60000元,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电话联系被告,被告拒接,也不与原告见面,即失去音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被告陈雷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5日,被告陈雷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李靖与被告陈雷之间存在的借贷60000元的法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雷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被告陈雷应当偿还原告李靖借款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靖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陈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广伟人民陪审员  李传彬人民陪审员  赵庆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廷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