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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7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渊与周怡、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渊,周怡,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160号原告李渊,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罗店镇富强村西陶*号。现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周怡,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李胜(曾用名李腾飞),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程晶莹(特别授权),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渊与被告李胜、周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胜、周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渊负担。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夏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