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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2017)2927号原告李佳薇与被告金烈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薇,金烈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2927号原告:李佳薇,女,生于1989年10月25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烈琴,女,生于1980年8月16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芦军强,男,生于1974年9月17日,汉族,系被告丈夫,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云,女,生于1950年9月9日,汉族,系被告婆婆,一般代理。原告李佳薇与被告金烈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10日,原告李佳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佳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佳薇负担。审判员 朱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解尔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