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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殿勇与祁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殿勇,祁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张殿勇,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祁永军,男,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张殿勇与祁永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8307元,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陈 艾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斯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