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珠海市骏烽实业有限公司与赵永红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骏烽实业有限公司,赵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骏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二路9号2栋首层之一,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733108457R。法定代表人:李锡标,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永红,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珠海市骏烽实业有限公司与赵永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永红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T×××××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当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腾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