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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褚怀国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怀国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怀国,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年5月2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怀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怀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褚怀国承租了泊头市交河镇封屯村张某45.434亩农用地(基本农田25.514亩,一般耕地19.92亩),后其占用该地转租给泊头市银海驾校,双方约定由褚怀国负责驾校建设及土地审批手续。同年年11月,褚怀国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擅自占用该45.434亩农用地建设驾校,其中硬化面积18.3525亩,彩钢厦子面积0.6亩。硬化面积和彩钢厦子占用基本农田9.3621亩、规划区外一般耕地9.5904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褚怀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褚怀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褚怀国的供述,证人张某、刘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国土资源局局占地情况说明,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占地地类认定,土地流转协议书,租赁协议,褚怀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怀国目无国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褚怀国当庭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褚怀国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季国才陪审员  刘盈浩陪审员  刘超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