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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德敏、刘欢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敏,刘欢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敏,小名王敏,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德县。被告人王德敏曾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2010年10月18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2017年4月5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被告人王德敏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7年5月3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5月24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欢,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德县。被告人刘欢曾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2010年2月2日被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1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冰毒,2014年3月8日被广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被告人刘欢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7年5月3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5月24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敏、刘欢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晨曦、代理检察员叶梦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敏及其辩护人夏锴,被告人刘欢及其辩护人胡存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德敏、刘欢来到广德县桃州镇名尊会娱乐会所唱歌,期间刘欢和王德敏的妻子刘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刘某报警,民警接警后至现场调查,在口头传唤刘欢时,王德敏以推搡、拳头和咬民警手指等方法阻碍民警传唤刘欢,刘欢亦以推搡、殴打民警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刘某、张某1等的证言;被害人孔某、赵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王德敏、刘欢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敏、刘欢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德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德敏的辩护人夏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王德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对执行公务的民警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诚恳道歉,并取得了受害人书面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德敏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刘欢的辩护人胡存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自愿接受派出所调查,可视为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执行公务的民警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及时赔礼道歉,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刘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德敏、刘欢来到广德县桃州镇名尊会娱乐会所唱歌,期间刘欢和王德敏的妻子刘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刘某报警,民警接警后至现场调查,在口头传唤刘欢时,王德敏以推搡、拳头和咬民警手指等方法阻碍民警传唤刘欢,刘欢亦以推搡、殴打民警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告人王德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事实。对执行公务的民警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告人刘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事实。对执行公务的民警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德敏、刘欢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王德敏、刘欢户籍信息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张某2、张某3、陈某、袁某、姚某、周某、沈某、张某1的证言;被害人孔某、赵某、梅某、储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德敏、刘欢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王德敏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德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对执行公务的民警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诚恳道歉,并取得了受害人书面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德敏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符合查明的事实情况,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欢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接受派出所调查,可视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审查,不符合查明的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其有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执行公务的民警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及时赔礼道歉,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刘欢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情况,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敏、刘欢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德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德敏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欢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欢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德敏、刘欢均曾因违法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属有前科劣迹,应当从重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广德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认为二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受对二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王德敏、刘欢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德敏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刘欢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德敏、刘欢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广德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广德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启宏人民陪审员  姚国华人民陪审员  张国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