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11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营口市老边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姚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姚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11民初2122号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铁南西街。法定代表人陈秀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士海,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钢铁村。被告姚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老边区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