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克祥、安徽省三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吴克祥,安徽省三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克祥,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安徽省三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新城区傍水阁小区。负责人朱家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克祥、安徽省三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院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克祥、安徽省三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