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卢港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港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4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港生,绰号“港古”,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修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修水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港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冬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港生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7日晚,吸毒人员卢某联系被告人卢港生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卢港生应允后在其位于修水县城黄金湾商务宾馆旁边的出租房内交给卢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获款100元。2017年5月16日下午,卢某联系被告人卢港生购买甲基苯丙胺。卢港生应允后,来到黄金湾商务宾馆206房间交给卢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获款100元。2017年5月17日凌晨,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卢港生抓获,并在卢港生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1.08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港生贩卖毒品给他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卢港生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行为。具体辩解意见为:1、其2017年4月27日没有卖毒品给卢某,卢某当日付给其的100元是卢某还其的欠款;2、其2017年5月16日交给卢某的毒品是其与卢某合伙购买并用于共同吸食的;3、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查获的冰毒,直到8月份才称的重,其认为其被查获的冰毒应该没有1.08克那么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晚,吸毒人员卢某联系被告人卢港生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卢港生应允。后卢某来到卢港生在修水县城黄金湾商务宾馆旁的出租房,卢港生交给卢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卢某通过“微信面对面”支付方式付给卢港生100元毒资。后卢某携带该小包甲基苯丙胺来到黄金湾商务宾馆302房间与吸毒人员郭某一同吸食。2017年5月16日下午,卢某再次联系被告人卢港生购买甲基苯丙胺,卢港生应允后,来到黄金湾商务宾馆206房间,交给卢某1小包甲基苯丙胺,卢某通过“微信面对面”支付方式付给卢港生100元毒资。后卢港生、卢某、郭某等人在该房间将该小包甲基苯丙胺共同吸食。2017年5月16日晚,公安民警来到修水县城黄金湾商务宾馆206房间将吸毒人员卢某、郭某抓获。经审讯,卢某、郭某供称其吸食的毒品系从被告人卢港生处所购。公安民警遂通过郭某的手机微信发信息给卢港生,向卢港生提出购买300元甲基苯丙胺。次日凌晨,卢港生来到黄金湾商务宾馆,公安民警又通过郭某的手机微信叫卢港生将毒品送至206房间。后公安民警在该宾馆206房间门口将卢港生抓获,且从其身上查获并扣押了1小包甲基苯丙胺及VIVO手机1部。上述事实,有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卢某的证言:2017年4月27日下午,卢某在黄金湾商务宾馆开了302房间,郭某与其联系后来到该房间。当天晚上,卢某去黄金湾宾馆附近横坑商贸城一栋楼的二楼卢港生住的地方,找卢港生买了100元冰毒,并用“微信面对面”支付方式付给卢港生100元。后其拿着冰毒和溜冰壶回到黄金湾商务宾馆302房间与郭某一同吸食。2017年5月16日,其联系卢港生买冰毒,当时卢港生没有回信。当日下午其在黄金湾商务宾馆开了206房间,郭某和卢燕琴来到该房间,其在该房间联系卢港生说自己在黄金湾商务宾馆206房间。下午4、5点钟的时候,卢港生来到该房间,卖给卢某1小包冰毒,卢某通过“微信面对面”支付方式付给卢港生100元。卢港生还在该房间做了一个溜冰壶,并与卢某等人在该房间一同吸食了冰毒。证人郭某的证言:2017年4月27、28日的一天,其和卢某住在黄金湾宾馆,卢某说找卢港生买冰毒,之后卢某一个人就出去了,没过多久,卢某就带冰毒过来,说是在卢港生处买的100元冰毒,之后二人一同在宾馆房间吸食了该冰毒。2017年5月16日下午,郭某和卢燕琴一同来到卢某在黄金湾宾馆开的206房间。在聊天过程中,卢某说找了卢港生买冰毒,卢港生等会就过来。当日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卢港生就过来了,并在该房间做了一个溜冰壶,还拿出1小袋冰毒放在宾馆电脑旁的桌上,后四人一同吸食了该冰毒。之后卢某通过“微信面对面”支付方式付给卢港生100元钱。被告人卢港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7年4月底的一天,卢某来到其在黄金湾宾馆旁边的租住房,并向其提出要100元的冰毒,其就拿了1小包冰毒给卢某,卢某通过微信付了100元给其。2017年5月16日下午3点多钟,卢某在微信上要其带点冰毒去玩,当时其因为坐车就没有回答。过了十多分钟,其在微信上给卢某回信息,并得知卢某在黄金湾宾馆206房间,卢某还叫其带点冰毒过去。之后其在家拿了饮料瓶、管子和1小包冰毒来到黄金湾宾馆206房间。当时房间里面还有“三桂”(即郭某)、“燕子”和卢某,因为卢某不太会做溜冰壶,其就帮忙做了一个溜冰壶,并从口袋拿出了那小包冰毒,卢某就用微信扫码支付了100元给其。之后四人在一起一同吸食了冰毒。2017年5月17日凌晨1点多,其接到了“三桂”发的叫其拿300元冰毒去宾馆玩的微信,其就拿了1小包冰毒来到黄金湾宾馆,后在该宾馆206房间门口被正在查房的公安民警碰见,公安民警还当场在其身上查扣了该小包冰毒及VIVO手机1部。卢港生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指认其手机微信中2017年4月27日22:40:36入账的100元及2017年5月16日下午16:50:56入账的100元是卢某支付的毒资。辨认笔录证明卢某、郭某均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0名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卢港生就是本案中提供毒品的人。卢港生手机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照片及卢某手机微信绑定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证明本案的毒资交付情况。扣押清单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扣押在案的物品情况及所扣押疑似毒品成分情况。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卢港生的上述到案过程。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信息。关于公诉机关提供的对所扣押疑似毒品的称重笔录。经查,侦查机关在2017年5月17日即已扣押了涉案疑似毒品,2017年8月29日才对涉案疑似毒品进行称重,在案证据未反映扣押时对疑似毒品的封装及称量时的拆封过程,无法证明所称量的物品与当时扣押的物品具体同一性。称重程序存在明显瑕疵,故对该称重笔录,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卢港生先后2次贩卖毒品给卢某的指控。经查,证人卢某陈述了该2次从卢港生处购买毒品的事实经过,并有微信交易记录证实该2次毒品交易毒资交付情况,且有证人郭某的证言予以佐证,被告人卢港生在侦查阶段亦供述了该2次毒品交易经过。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相关辩解意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港生先后2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港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及作案工具VIVO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修水县公安局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由平人民陪审员 陈沾雄人民陪审员 卢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