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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民初5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杨峰、杜勇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杨峰,杜勇,杨雯,临沂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57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负责人:徐勤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州,男,该行职工。被告:杨峰,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杜勇,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杨雯,女,198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临沂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办事处尤庄子村。法定代表人:张彦青,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杨峰、杜勇、杨雯、临沂尚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玉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