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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全正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联强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全正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联强实业有限公司,魏华青,熊建平,魏建春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594号原告:广东全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105号鹏基半山名苑D757栋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86840560N。法定代表人:丁安忠。委托代理人:晏鑫鑫,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谢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05745301T。法定代表人:魏建春。委托代理人:杜宇,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启帆,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联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兰大道999号金嘉名筑58#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08210015570。法定代表人:魏伟。委托代理人:胡勃宇,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华青,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胡勃宇,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建平,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胡勃宇,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建春,男,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县。委托代理人:胡勃宇,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全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联强实业有限公司、魏华青、熊建平、魏建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全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全正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全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196元,依法减半收取100598元,由原告广东全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璐审 判 员  王晶晶人民陪审员  胡敬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