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5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津顺驰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益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顺驰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县益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顺驰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龙山道与天山北路交口清霖园会所。法定代表人:谭少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绪,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宁河县益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董庄乡薄后村。法定代表人:张宜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顺驰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宁河县益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50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04年8月18日,双方签订《顺驰汉沽第壹城(二期)热力管网施工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承建上诉人发包的顺驰汉沽第壹城20#-35#楼热力管网工程。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依约施工,施工过程中因故于2005年年底停工。后被上诉人撤场,双方未对被上诉人已完工程量及价款进行确认。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给付拖欠工程款。因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单方结算不予认可,故原审依据被上诉人单方结算确认本案的欠款数额依据不足。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509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顺驰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哈 欣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宇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