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徐海宁与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王院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宁,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王院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徐海宁。被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王院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王院村村民委员会在垦利区胜坨镇农村财务管理结算中心有款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东营市垦利区胜坨镇王院村村民委员会在垦利区胜坨镇农村财务管理结算中心的款项收入69457.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