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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5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日邦涂料有限公司与张江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日邦涂料有限公司,张江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571号原告:广州市日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岭社古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371904868。法定代表人:曹天宝。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舜猛,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江钧,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卓良,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蓉,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日邦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江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1日开庭,原告广州市日邦涂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日邦涂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69元,由原告广州市日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佩勤人民陪审员  谢惠沙人民陪审员  徐少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栩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