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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6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新创意汽车维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创意汽车维修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6773号原告: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华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096739X9。法定代表人:何炳照。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斯诺,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该公司职员。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创意汽车维修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边商铺一幢1-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83294764N。投资人:黄启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创意汽车维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创意汽车维修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创意汽车维修厂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由原告广东泰兴隆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晓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