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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容天雁、陆修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天雁,陆修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容天雁,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陆修凤,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容天雁与陆修凤行与被执行人陆修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9000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2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其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