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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9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细英、郑绍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细英,郑绍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935号之一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6269340Q。法定代表人:施大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赟,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雅巍,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沈细英,女,汉族,1966年5月4日生,住赣州市全南县。被告:郑绍毅,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生,住赣州市全南县。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细英、郑绍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绍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绍毅的起诉。审判员  郭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