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民初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苏云与乌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云,乌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02民初3723号原告:苏云,女,汉族,1975年10月27日出生,个体。被告:乌仁,女,蒙古族,1967年7月16日出生。原告苏云与被告乌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乌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14年、2015年租我的房屋,欠房租。2017年5月16日,被告乌仁打了欠款9000元的借条,并约定从2017年6月份开始,每月还款2000元。现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乌仁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租原告的房屋,欠租金9000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9000元的借条,约定从2017年6月份开始还款,每月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乌仁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乌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苏云欠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乌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锡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