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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常志新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志新,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8108行初8号原告常志新,农民。诉讼代理人常瑶,个体户。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管理局局直。法定代表人张学正,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管建文,兴凯湖农场��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志新要求确认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违法,一并提起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常志新以已与被告单位达成行政赔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志新在本案作出裁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志新负担。审判长  任英武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凌左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