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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0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立群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波、葛晓霞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立群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波,葛晓霞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051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立群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1JP8XD)。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四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金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璐璐,女,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李波,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告:葛晓霞,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宁波市鄞州立群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波、葛晓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立群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立群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