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超、李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李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827号之一申请人李超,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李路,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106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路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路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日月山水西区20栋2单元11层2号(合同备案号:黄103070713)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