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重庆大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罗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罗文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376号原告:重庆大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7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9255639Y。法定代表人:李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海燕,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军,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文玉,女,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县,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大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大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大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