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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郑卫华与戴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华,戴明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608号原告:郑卫华,男,住延吉市河南街碧水委XX组。委托代理人:赵廷发,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明友,男,住延吉市建工街延青委XX组。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卫华诉被告戴明友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卫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卫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2元(原告已预交4532元),减半收取2266元,由原告郑卫华负担。审判长  贾本华审判员  申莲顺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