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2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郑卫华与戴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华,戴明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608号原告:郑卫华,男,住延吉市河南街碧水委XX组。委托代理人:赵廷发,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明友,男,住延吉市建工街延青委XX组。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卫华诉被告戴明友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卫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卫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2元(原告已预交4532元),减半收取2266元,由原告郑卫华负担。审判长 贾本华审判员 申莲顺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