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异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与金坛市利傲纸箱厂、李婷婷等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金坛市利傲纸箱厂,李婷婷,周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异12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8323161Q,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北一纬路。法定代表人:陈荣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磊,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正珍,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坛市利傲纸箱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744098066,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横一路26号。法定代表人:李婷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李婷婷,女,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金坛区人,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周旋,男,1980年1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金坛区人,住常州市金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坛市利傲纸箱厂、李婷婷、周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作为被执行人的金坛市利傲纸箱厂名称于2016年4月27日变更为常州市金坛利傲纸箱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被执行人由金坛市利傲纸箱厂变更为常州市金坛利傲纸箱厂;二、常州市金坛利傲纸箱厂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捷飞机电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5)丹商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文元审 判 员 张建红代理审判员 薛文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