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国鹏、乔志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黄国鹏,乔志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178号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治峰,总经理。住所地:环县县城翼龙路29号。委托代理人:李龙龙,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亚妮,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鹏,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乔志琴,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系黄国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鹏、乔志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因被告黄国鹏已经还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生荣审 判 员 苟治保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