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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黄国鹏、乔志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黄国鹏,乔志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2178号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治峰,总经理。住所地:环县县城翼龙路29号。委托代理人:李龙龙,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亚妮,甘肃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鹏,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告:乔志琴,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系黄国鹏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鹏、乔志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因被告黄国鹏已经还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生荣审 判 员  苟治保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