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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吉首市景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重庆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首市景发建筑器材租赁部,重庆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吉首市景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吉首市乾州液化气站内。经营者华学亮,该租赁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黄元,湖南凯威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重庆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大十字购物广场B栋27-4。法定代表人张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瑞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案外人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债权120万元,因案外人的债权目前尚不能实现,故尚不能扣划。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向德明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春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