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史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史某,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234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黑山县。被告史某,男,汉族,现住黑山县。被告潘某某,女,汉族,现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史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某、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某、潘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史某、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