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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320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牛某某、牛某某与胡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胡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320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1962年5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某某,女,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豫05民终884号,于2017年0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胡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经三路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经三路营业所账户6210984910011395836内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相杰 微信公众号“”